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要求

導讀:
現實生活中的借貸關系非常的頻繁,一種大部分借貸都是伴隨著擔保發生的,但是許多人還是會有這樣的疑問,那就是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要求呢?那么,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主體資格的要求呢?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那么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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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的借貸關系非常的頻繁,一種大部分借貸都是伴隨著擔保發生的,但是許多人還是會有這樣的疑問,那就是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要求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
那么,在擔保中,對保證人有哪些主體資格的要求呢?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1、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①金融機構;
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③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④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
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⑥其他組織;
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2、擔保法規定的禁止主體:
根據《擔保法》及《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實施保證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①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②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③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④對外擔保中無外匯收入的企業法人和無外匯擔保權權的金融機構。
⑤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作保證人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
否則,這些機構承擔保證責任時,就要用教育設施、醫療設施等來償還債務,這樣的結果雖然保護了特定債權人的利益,卻影響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因此,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具有從事保證得行為能力,其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也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2)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
他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