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執行的適用在程序上分為哪些?

導讀:
代位執行是有別于一般執行的一項特殊執行制度。代位執行申請原則上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也可提出。實踐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鑒于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往往難以知曉被執行人的債權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的,應告知申請執行人,由其決定是否申請適用代位執行。審查的重點是代位執行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條件,同時也應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合法且已到期進行審查。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那么代位執行的適用在程序上分為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執行是有別于一般執行的一項特殊執行制度。代位執行申請原則上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也可提出。實踐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鑒于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往往難以知曉被執行人的債權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的,應告知申請執行人,由其決定是否申請適用代位執行。審查的重點是代位執行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條件,同時也應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合法且已到期進行審查。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關于代位執行的適用在程序上分為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執行是有別于一般執行的一項特殊執行制度。作為一種特殊的執行制度,代位執行在適用上除要符合執行的一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其特殊條件,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代位執行的適用在程序上分為哪些?
(一)、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代位執行的申請
代位執行在開始上只能采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代位執行申請原則上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也可提出。這一項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忽視。實踐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鑒于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往往難以知曉被執行人的債權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的,應告知申請執行人,由其決定是否申請適用代位執行。申請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要說明,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債權種類與數額,代位申請執行的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
人民法院接到代位執行申請后,應予審查。審查的重點是代位執行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條件,同時也應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合法且已到期進行審查。例如,被執行人根據購銷合同對第三人供貨后,第三人應付貨款給被執行人,那么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則享有到期債權;又如被執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無法驗收,此時債權尚不明確,也未到期,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代位執行。經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駁回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則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達方式。這里的履行通知既區別于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也區別于向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以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代替履行通知,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三)、第三人異議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有權提出異議。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三人主要應就被執行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以及債務數額等提出異議。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也不進行審查,但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的,不成為異議,也不產生相應的效力。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在執行程序中審查第三人的異議,并駁回其異議,進而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的情況,這是不符合《執行規定》的立法精神的,也不利于從程序上保護第三人的實體權利,應予糾正。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如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四)、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基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要求,被執行人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被執行人此種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執行的執行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執行人債權強制執行的裁定,而不是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的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履行通知作為代位執行的根據不僅不符合訴訟原理和《民事訴訟法》及《執行規定》的規定,而且還會在代位執行實踐中滋生出難以得到合理解釋與妥當的棘手問題。
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的措施與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執行規定相同,也即可對第三人的金錢和財物采取凍結、劃撥和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第三人妨礙執行活動的,人民法院還可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代位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行消滅。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