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特點以及內容有哪些

導讀:
總得來說,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而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單包括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4、儲存場所;5、儲存期間;6、倉儲費;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那么倉儲合同的特點以及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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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的第一感覺是把貨物存放在倉庫里,讓人保管,不像一般的保管合同,實際上,倉儲合同也是一種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貨物。很多人對于倉儲合同的特點不是很了解,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總得來說,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而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因此,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但是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特殊特征: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