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導讀: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1、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那么論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1、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關于論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價款,當事人能否從合同中獲得利益。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銷售、租賃、保險等合同都是典型的有償合同。那么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么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
1、主體要求不同
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責任的輕重不同
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有償合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