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產為擔保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導讀: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簽訂抵押合同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那么以房產為擔保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簽訂抵押合同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關于以房產為擔保的有效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愿意抵押他們的房子來獲得金錢,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抵押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于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
1、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
這樣做不僅抵押關系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2、用于抵押的證件不齊全
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
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后果。
3、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簽訂抵押合同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4、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
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