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存抵押權的類型及司法對策

導讀:
抵押權競存的類型由于物權的設立與變動,世界各國均采取公示即登記主義原則。因而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已為定論。那么競存抵押權的類型及司法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競存的類型由于物權的設立與變動,世界各國均采取公示即登記主義原則。因而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已為定論。關于競存抵押權的類型及司法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作為擔保權的一種,具有很強的排他性,不具有排他性,即抵押權可以在同一物上設立。理論界、實務界和世界各國都承認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充分發揮抵押物的擔保作用和融資功能。但是,該制度建立后,允許在一物上設置若干抵押權,導致任何抵押權的行使和實現都會影響和削弱剝奪其他擔保物權的行使和實現。因此,加強對抵押權優先權即多個抵押權競合的司法對策的探討和研究,成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平衡民事主體利益的關鍵。
抵押權競存的類型
由于物權的設立與變動,世界各國均采取公示即登記主義原則。但登記的效力如何,學說、實務和立法上的不同的主張。目前主要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大派別,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臺灣地區民法典則都采取了折衷或兼納的做法。
我國擔保法也借鑒了這一立法例,根據抵押物的性質與種類的不同,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中,規定了依法必須登記和自愿登記兩種模式,并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要原則,以登記對抗主義為例外。
至此,抵押權的競存,相對于抵押權本身而言,既有登記的抵押權競存,也有不登記的抵押權競存,同時還有登記的抵押權與不登記的抵押權競存三種類型;而對于抵押權之外,則有抵押權與留置權,質權的競存。
抵押權競存的司法對策
1、嚴格競存抵押權的位次排序規則
在同一抵押物上設有兩個以上競存的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就抵押物的變價金按照抵押權設立的先后的順序進行分配,已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不論是采取登記要件主義的立法,還是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立法,在登記的抵押權競存的位次排序問題上,一般采取兩個基本規則:
一是登記在先原則,即抵押權的順序依登記的先后確定,先登記的優稱于后登記的;
二是同時同序原則,即同時登記的抵押權,為同一順序,抵押物變賣之價金,按各抵押債權比例受償。
2、慎重處理未登記動產競存抵押權的受償分配
由于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我國擔保法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明確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在同一動產上設定有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若均未進行公示登記,則其互相間不得對抗,故對抵押物的變價金所取得之利益應當相同,亦即按照抵押擔保的債權額的比例清償。
由此推而廣之,經登記而設立的動產抵押權,先于未登記而動產抵押權受清償。
3、妥善處理抵押權與留置權、質權的競存
同一物上存在留置權和抵押權時,一方面由于留置權優于抵押權源于世界各國的海商法和審判實踐。因而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已為定論。我國《海商法》第25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優于船舶留置權優先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物上的抵押權受償,。
另一方面,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則為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優于意定擔保物權應系常理,即不底細留置物上的抵押權是否先于留置權而設定,留置權具有對抗抵押權的絕對優先效力。
4、公平處置不動產競存抵押權的未登記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