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導讀:
存單糾紛是在法律糾紛案例中比較常見,這類案例訴訟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這類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存單質押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性質上屬于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存單糾紛這一類型案件的統一的審判政策。存單糾紛案件的中止審理,《若干規定》要求有嚴格的要件,這是防止隨意中止搞地方保護主義。當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圍繞存單的真實性而不是存款關系的真實性進行舉證。那么存單質押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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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是指個人將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從而銀行作抵押而進行貸款的方式。存單糾紛是在法律糾紛案例中比較常見,這類案例訴訟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這類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希望了解存單質押的司法解釋對大家有所幫助。
存單質押的司法解釋
(1)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性質上屬于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存單糾紛這一類型案件的統一的審判政策。
(一)存單糾紛案件的范圍和案由
《若干規定》中限制適用于存單糾紛案件。存單糾紛案件的要領和范圍是從當前出現的眾多存單糾紛案件中抽象出來的,有存單持有人訴金融機構的,也有金融機構訴存單持有人的,這些都包括在存單糾紛案件中。另外,由于金融機構在開展存款活動中不一定都給存款式開具存單,有的金融機構給相對人只出具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不開存單,故規定將持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提起訴訟的糾紛案件,也視為存單糾紛案件。
(二)存單糾紛案件的受理和中止
《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對存單糾紛案件在符合民訴法的前提下均應受理,中止審理必須有《若干規定》所列情形,發現犯罪線索應及時書面告知有關國家機關,案件不全案移送。如案件審理確實須以他案的審結為前提的,可以中止審理。全案移送本來就沒有民事訴訟法上的依據,沒有得到這次規定的認可。存單糾紛案件的中止審理,《若干規定》要求有嚴格的要件,這是防止隨意中止搞地方保護主義。
《若干規定》要求的要件是:
1、存單有偽造、變造、虛開情形;
2、有關當事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3、存單糾紛案件非待刑事案件結案后無法確認當事人民事責任。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三)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
《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仿照了民訴法關于合同案件管轄規定,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為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地。合同履行地確定為以出具存單等憑證的金融機構所在地,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圍繞存單的各項活動往往也是圍繞著銀行進行了,銀行接受存款、開具存單是履行存款合同的主要活動,確立以出具存單等憑證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比較適宜。
(四)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1、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
規定第五條確定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內涵與外延,它是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認定的關鍵,以區別于存在用資人和借貸情形的存單糾紛案件。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當事人只有兩方,即存單等憑證的持有人和金融機構,無第三人。
2、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處理
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處理,《若干規定》確立了以存單的真實性和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的雙重真實性處理案件的“雙重真實性原則”,不僅僅以存單為處理案件的唯一依據,避免了證據認定上的偏頗(這也反映了司法解釋沒有承認存單的票據性)。同時,《若干規定》以舉證責任為突破口,確立了金融機構的舉證責任。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1)金融機構應對其開出和“流出”(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私自開出)的存單負責,當事人的真實存單應作為最有力的證據;
(2)在是否存在存款俁同關系上,金融機構有舉證的方便;
(3)查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該類舉證責任通常亦由金融機構承擔,我國民法亦如是。
偽造、變造的存單如能查實,即無需再審查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當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圍繞存單的真實性而不是存款關系的真實性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徑行判決;不能判決的,如符合《若干規定》的中止情形的,案件可以中止審理。
(五)對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1、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認定
《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了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行為的內涵和外延,從而確定了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范圍。該類案件的典型特征有三項:
(1)當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資人、金融機構、用資人;
(2)有資金流動,資金從出資人流向用資人,金融機構在其中提供幫助;
(3)出資人為追求高額利差,與金融機構或與用資人約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
2、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
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糾紛案件中,往往出現存單虛假等情況,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如果能夠認定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行為確已發生,那么就應該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因而存單虛假不影響對案件的實體處理。但如果純粹是當事人以偽造、變造的存單欺騙出資人進行拆借,而不是金融機構出具存單幫助拆借的,金融機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六)對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的認定和處理
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行為類似于委托貸款行為,但后者應有委托貸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應圍繞是否形成委托貸款進行舉證。委托貸款協議的簽訂,應按照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委托貸款協議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委托貸款關系的成立。《若干規定》第七條將構成委托貸款的,排除出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范圍之外,另行處理,即使機構在其中也出具了存單。
構成委托貸款的案件中,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存單等憑證如果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的工具開具的,如能證實,對這種擔保的性質應認定為連帶保證。因為,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保證的性質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保證處理。《若干規定》既然是現在制定的,就應該按現行擔保法的規定作相應的解釋。
(七)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存單可以質押。如存單系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合同因標的虛假,質權自始不能實現。質押合同因存在欺詐情節,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質權不成立。如質權人以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可告知其另案起訴出質人。金融機構開具沒有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給出質人,出質人以這種存單為質押標的,造成善意接受出質的當事人財產受損的,按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金融機構因其虛開存單幫助出質人騙取善意接受出質的當事人的財產,金融機構與出質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偽造、變造存單的認定
金融機構對偽造、變造存單的持單人,不負清償之責,即便持單人已將資金交付給了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此時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不會如實將資金入帳的;如資金入了金融機構的帳,則可以按照真實的存款關系進行判決,沒有疑問)。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單在樣式、印鑒上與真實存單完全相同,則在案件的處理上就不應按照《若干規定》第五條(二)之4關于偽造存單的規定處理,而應當按照第五條(二)之1關于真實存單的規定處理。
另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自己偽造、變造存單給存款人,侵占存款人的存款,除存款人在接受存單上系惡意或有重大過失的,金融機構仍然應當承擔責任,不能因其工作人員犯罪,就免除金融機構的賠償責任。惡意指存單持有人對存單系偽造、變造的事實處于明知的心理狀態。重大過失指存單持有人明知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不是辦理存款業務的,或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以外辦理存款并從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取得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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