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解凍法律風險有哪些?

導讀:
按照規定,金融機構核押后,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簽發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存單核押后,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出質人支取存單上的款項、不得辦理掛失、補辦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手續。關于存單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皆未作出明確規定。防范措施除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存單質押、辦理核押手續外,還應當在債務人出現風險時,第一時間對存單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立即對存單進行凍結。那么存單質押解凍法律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規定,金融機構核押后,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簽發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存單核押后,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出質人支取存單上的款項、不得辦理掛失、補辦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手續。關于存單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皆未作出明確規定。防范措施除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存單質押、辦理核押手續外,還應當在債務人出現風險時,第一時間對存單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立即對存單進行凍結。關于存單質押解凍法律風險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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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單質押的設立要件問題
《擔保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基本一致,以存單質押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存單)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存單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理應經過公示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動產,以占有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存單等有價證券則不一定。貨幣、無記名證券、存單,公示方式與動產無異。但對于記名有價證券,轉移占有并不意味著財產權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于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因此不存在無記名存單,存單質押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顯然欠妥?!稉7ā芳啊段餀喾ā方詻]有規定,存單交付質權人后產生對誰的公示對抗效力。
二、核押的效力和方式問題
關于核押的規定主要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按照規定,金融機構核押后,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簽發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核押的法律意義有二:
1、判斷金融機構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具有民事訴訟證據的效力。金融機構對存單進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實并未發生,金融機構也須對質權人承擔責任。質權人可以憑存單核押來證明存單質押的真實性,有效性,債權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單出質,屬于善意無過失,金融機構即使可以證明存單虛假,也因核押行為而不能對抗質權人。
2、具有通知債務人的意義。存單核押后,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出質人支取存單上的款項、不得辦理掛失、補辦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手續。
關于存單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皆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常見兩種做法。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發核押書,明確出質存單的基本信息,如開戶名、開戶行、賬號、存單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加蓋金融機構核押專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機構直接在存單上簽注“核押”字樣。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存單核押并不是存單質權的設立要件和必經程序,但從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核押的法律效力來看,核押是保護質權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三、存單質押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在實踐中,存單質押常見的法律風險有:
(1)質權設立要件欠缺。如僅簽訂了質押合同而并未實際交付存單,或者僅交付存單而并未簽定質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續。由于怕手續煩瑣、想省事,或者銀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沒有辦理核押手續,導致存單被出質人掛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質權落空。
(3)質權行使上的風險。即使存單質押手續齊全,仍無法防止第三方申請人民法院對出質存單予以凍結,理論上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要想其他債權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談何容易!防范措施除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存單質押、辦理核押手續外,還應當在債務人出現風險時,第一時間對存單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立即對存單進行凍結。不要以為有了優先受償權就可以掉以輕心,坐等出質人送錢上門,須提防,一旦企業涉險,就不知有多少債權人盯著其銀行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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