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登記函怎么填?存單質押有什么風險?

導讀:
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是向銀行還是民間信貸組織進行存單質押,都需要進行存單質押登記,填寫存單質押登記函。這對于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那么存單質押登記函怎么填?存單質押有什么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是向銀行還是民間信貸組織進行存單質押,都需要進行存單質押登記,填寫存單質押登記函。這對于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關于存單質押登記函怎么填?存單質押有什么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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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是貸款中的一種形式,是將存單作為質押物向民間信貸公司或銀行貸款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是向銀行還是民間信貸組織進行存單質押,都需要進行存單質押登記,填寫存單質押登記函。今天,律師365就來和您聊聊存單質押和他的風險。
一、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一旦提出請求,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基于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
二、存單質押風險
(一)銀行貸款中的存單質押
對于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而使質押流于虛空。這兩種風險只在于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偽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并未核實及發現漏洞而予放款,那么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愿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或者存單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于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并提走質押款項。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后者的質押設立后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因此,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7 月3 日頒布并施行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6條規定:“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
(二)民事借貸中的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被廣泛用于自然人之間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的擔保,在法律上與票據、證券等質押并稱為“權利質押”。此類質押風險的通常表現:
一是因存單本身的權利瑕疵即系偽造、變造、虛開,或是雖為真實存單,但未能實際交付于債權人,致質押行為無效;
二是借款人雖將無瑕疵的存單交付給出借人,但存單所有人于還款前違反誠信原則及相互間的合同約定,到銀行掛失并提前支取存單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
然而,根據我國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29 條第2款也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的另有規定是指法院、稅務局、海關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基于此,銀行不會因出借人或者存單所有人的請求而凍結存單所載款項。這對于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這類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債權人對存單質押顧慮重重,實際上極大削弱了存單的擔保功能,也不利于盤活資產、物盡其用,對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設亦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三、存單質押登記函
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登記止付所要填寫的登記函。存單質押登記函的存在是為了最大程度的規避存單質押存在的風險,無論是銀行的存單質押還是民事存單質押,都應該進行存單質押登記。
延伸閱讀: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存單質押擔保合同
定期存單質押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