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權訴訟

導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權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關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不向次債務人履行債權,影響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自己的債權,那么如何處理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釋[1999]19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如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