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時要注意“五不要”

導讀:
催天下小編認為,訂立擔保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我國《合同法》對擔保合同作了單獨一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擔保合同不重要。那么合同擔保時要注意“五不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催天下小編認為,訂立擔保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我國《合同法》對擔保合同作了單獨一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擔保合同不重要。關于合同擔保時要注意“五不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催天下小編認為,訂立擔保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2、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3、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
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4、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5、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保證合同的目的是明確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權的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我國《合同法》對擔保合同作了單獨一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擔保合同不重要。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屬合同,其條款與其他主合同放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