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擔保的特點有哪些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連帶保證擔保的特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關于連帶保證擔保的特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一般擔保相比,連帶責任擔保責任更大。如果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為了保證債務能夠清償,債務人將按照相應的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債務清償后,他們的責任就可以解除了。那么連帶保證擔保的特點有哪些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連帶責任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二、連帶責任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2、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連帶責任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1、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2、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