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及區別

導讀:
在債權債務擔保關系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權人是否接受抵押擔保,并不完全取決于抵押財產的價值是否大于或者與被擔保債權數額相當,債權人還要綜合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以及是否還存在其他擔保形式等諸多因素。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那么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及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債務擔保關系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權人是否接受抵押擔保,并不完全取決于抵押財產的價值是否大于或者與被擔保債權數額相當,債權人還要綜合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以及是否還存在其他擔保形式等諸多因素。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關于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及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債務擔保關系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有什么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擔保法》制定于1995年,當時我國市場經濟正處于起步階段,各種制度和規范還不完善,三角債的現象比較嚴重,社會信用程度比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嚴格抵押制度,對重復抵押行為即以同一財產向同一債權人或者不同債權人多次抵押的行為,做出上述限制性規定,是非常必要的。但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該規定也顯示出了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1、限制了抵押財產的充分利用,沒有充分發揮抵押財產的融資作用和擔保效益,不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債務人對融資的需求;
2、實踐中,登記部門往往以擔保法規定的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為由,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強制要求對抵押財產進行評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評估一次,借評估高收費。強制評估致使很多當事人不去辦理抵押登記。
3、要求被擔保債權不超出抵押財產的價值,限制了當事人設定抵押的意愿。
債權人是否接受抵押擔保,并不完全取決于抵押財產的價值是否大于或者與被擔保債權數額相當,債權人還要綜合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以及是否還存在其他擔保形式等諸多因素。在某些條件下,即使抵押財產的價值小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債權人仍然愿意接受該抵押擔保。
最后,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經講到,《物權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依照這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一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么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后,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這一原則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同。
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不再適用。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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