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存在的法律分析

導讀:
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但是,條例中仍然對許多問題規定的不夠明確、詳盡,可操作性不強,從而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通過大數據分析,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調查分析、提出改善物業服務建議等,為物業企業提升管理能力,為業主提供更親民、接地氣的服務,提升業主滿意度促使業主主動繳納物業費。那么物業管理糾紛存在的法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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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1995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地管理法》僅僅是規范城市房地產建設,幾乎不涉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合同法》也沒有專門的條款予以規范。現有的專門規范物業管理的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由于這兩個《辦法》屬部門規章,在適用時受到一定制約。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共七章70條,涉及業主、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與物業使用等內容。但是,條例中仍然對許多問題規定的不夠明確、詳盡,可操作性不強,從而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特別是法院在處理一些新類型案件中,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
2、物業管理體制和社會行政體制不順
當前我國物業管理制度設計上的重大缺陷,是物業群體性糾紛不斷的根源。例如:審批缺位,不該上的項目上了;驗收缺位,導致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在簽訂合同之前的承諾有些事實上已經超越了其能力范圍,如三通問題等涉及政府壟斷行業的行為和體制行為,審批程序復雜,難免會出現違約現象,從而使這種因社會行政體制不順導致的社會行政責任就通過合同的形式轉嫁給了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
另一方面,這種體制上的缺陷又決定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利益趨向的一致性,形成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即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父與子的關系體,容易造成物業管理企業不便于處理有關問題或者有意不作為。
3、法律意識不強
現實中經常遇見拖欠物業費的情況,也沒有好的方法解決,深圳催收系統有效提升物業管理費的繳費率。通過大數據分析,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調查分析、提出改善物業服務建議等,為物業企業提升管理能力,為業主提供更親民、接地氣的服務,提升業主滿意度促使業主主動繳納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