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

導讀:
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一離婚進入高速增長期?二“無理由離婚”是文明的進步還是誤區“不是我不明白這個世界變化快?!睋Q無理由離婚是指現在有許多夫妻并不是性格不合也不是有第三者插足彼此皆找不出任何離婚的客觀理由覺得兩人世界已失去意境婚姻沒有意思因此雙方從容情愿地到民政部門辦理有關離婚手續然后分道揚鑣。面對無理由離婚面對人們對情感熱情的飆升面對顯得有點兒脆弱的婚姻大家都怎么想的?婚姻法把準予離婚歸納為不忠分居失蹤虐待遺棄惡習威脅安全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那么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一離婚進入高速增長期?二“無理由離婚”是文明的進步還是誤區“不是我不明白這個世界變化快。”據稱無理由離婚是指現在有許多夫妻并不是性格不合也不是有第三者插足彼此皆找不出任何離婚的客觀理由覺得兩人世界已失去意境婚姻沒有意思因此雙方從容情愿地到民政部門辦理有關離婚手續然后分道揚鑣。面對無理由離婚面對人們對情感熱情的飆升面對顯得有點兒脆弱的婚姻大家都怎么想的?婚姻法把準予離婚歸納為不忠分居失蹤虐待遺棄惡習威脅安全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關于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法律常識分析
一離婚進入高速增長期?
2004年中國民政部門共辦理了1613萬件離婚登記手續平均每天有4000多對夫妻宣告婚姻破裂。這個數字比2003年增加了282萬對比1984年增加了1159萬對。
二“無理由離婚”是文明的進步還是誤區
“不是我不明白這個世界變化快?!蹦銊倢ι郎氐碾x婚熱潮見怪不怪時“無理由離婚”又在上海閃亮登場了報上說上海市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今年以來共有100對辦理離婚手續其中無理由離婚達入10多對他們大多文化層次較高又有報道稱無理由離婚占離婚總數的1/5。據稱無理由離婚是指現在有許多夫妻并不是性格不合也不是有第三者插足彼此皆找不出任何離婚的客觀理由覺得兩人世界已失去意境婚姻沒有意思因此雙方從容情愿地到民政部門辦理有關離婚手續然后分道揚鑣。面對無理由離婚面對人們對情感熱情的飆升面對顯得有點兒脆弱的婚姻大家都怎么想的?聽一聽就知道了。
三離婚訴訟中,準于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把準予離婚歸納為不忠分居失蹤虐待遺棄惡習威脅安全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體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于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平等地位與和諧關系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發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后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于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一是該公民離開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滿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實說明夫妻生活已中斷2年以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因一方失蹤而沒有履行這種時空的間隔必然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在這樣的處境下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單方面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屆滿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應訴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判決婚姻法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四離婚糾紛有哪些解決渠道各有什么利弊?
(一)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1根據2003年8月8號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內容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可帶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后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2雙方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與離婚協議書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協議離婚手續也較簡便但會經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錄并填寫有關表格最終人民法院會收回結婚證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等同于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的綜合但比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學履行不得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該文書內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解決。
因此上述兩種協議離婚方式的優劣一比較就明白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作出選擇。對于第二種方式一般婚姻當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托一位律師辦理該代理費用也較低若雙方爭議財產較多或需要離婚后逐漸分割完畢建議當事人選擇這種法律保障力度較高的方式。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后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對一審判決書提起上訴。這種方式耗時耗力對雙方當事人的傷害較大建議慎重為之。
五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六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60萬元首付18萬元貸款42萬元現值80萬元未還貸2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萬元的現值減去20萬元貸款后的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30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七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八針對離婚訴訟請求中有關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訴求法院將會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九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對此法律界有一些爭議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維護“交易”原則財產權益的歸屬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時就已經確定房產證是婚前所訂購房合同加上付款行為后的遲早必然結果。
十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11夫妻一方經營的企業在離婚訴訟中就其所擁有的企業財產權益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自2004年4月1號開始實施)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由不享有出資額的一方受讓對方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情形沒有盡數概括夫妻一方存在經營行為的情況但是其分割原則已經體現分明涉及到其它情況的應當比照上述情況作類似的處理。
12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界定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問題總括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一若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有約定的則按“約定優先”原則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約定內容為準。
二以無約定情形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三無約定情形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13離婚時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范圍有哪些?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憑取得上述費用的合法文書等證明。
(三)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七)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八)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