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分析評述裁判的思路和方法

導讀:
堅持離婚自由原則,同時在財產分割上參考利益衡平機制理論,對被告進行傾斜,通過對被告離婚救濟保障正義理念的實現。原告路某,男,1966年出生;被告章某,女,1966年出生。2000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產生輕生念頭而服藥,被及時發現和搶救脫險,原告支付搶救費20000余元。原告路某于2005年2月要求與被告章某離婚,被告章某則要求原告支付醫療費2860元,2001年4月至今的夫妻扶養費9000元,過錯損害賠償金10000元及經濟幫助40000元。否則不同意離婚。但考慮原告尚需撫養路強和家庭現有條件的實際情況,對被告要求給付經濟幫助40000元的請求應適當裁減。那么離婚糾紛分析評述裁判的思路和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堅持離婚自由原則,同時在財產分割上參考利益衡平機制理論,對被告進行傾斜,通過對被告離婚救濟保障正義理念的實現。原告路某,男,1966年出生;被告章某,女,1966年出生。2000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產生輕生念頭而服藥,被及時發現和搶救脫險,原告支付搶救費20000余元。原告路某于2005年2月要求與被告章某離婚,被告章某則要求原告支付醫療費2860元,2001年4月至今的夫妻扶養費9000元,過錯損害賠償金10000元及經濟幫助40000元。否則不同意離婚。但考慮原告尚需撫養路強和家庭現有條件的實際情況,對被告要求給付經濟幫助40000元的請求應適當裁減。關于離婚糾紛分析評述裁判的思路和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原、被告被判離婚后,被告將可能面臨著生存權利的嚴重危機和生活的極端困境,這決非婚姻法的內在精神和立法實質所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同時在財產分割上參考利益衡平機制理論,對被告進行傾斜,通過對被告離婚救濟保障正義理念的實現。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在引用該條款時采取了目的性擴張的方法,進一步對法律條文進行闡明和解釋,以查明的原、被告現有生活基礎和生活能力為事實依據,正確地分析和權衡,適當地進行裁量,作出了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判決。[關鍵詞]離婚自由利益衡平法律漏洞目的性擴張一、基本案情(1)。原告路某,男,1966年出生;被告章某,女,1966年出生。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1992年1月生子路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產生輕生念頭而服藥,被及時發現和搶救脫險,原告支付搶救費20000余元。2001年初,原告騎摩托車帶著被告及子路強在路上不慎摔倒,被告被摔到路邊溝中,后身體健康狀況明顯下降。2001年4月28日,雙方發生毆打,原告即回父母家居住,2001年4月30日,被告從父母親家到徐州礦務集團第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躁狂癥,支付醫療費1720元,被告要求原告作為夫妻扶養費給付,經本院主持調解和強制執行,原告于本案起訴前夕履行完畢。庭審中,被告鄰居證實被告無經濟能力,生活靠被告父母親供養。在法庭上,亦能明顯見被告嘔吐,身體虛弱,語無倫次,難以自控。2002年始,被告一直在其父母親家居住,2002年9月、11月,2004年8月,被告計三次在上述醫院就診,計支付醫療費2746.50元。另查,原告會駕駛相關車輛,家中曾添置汽車和翻土車,后均被賣于他人。被告父母親均達60周歲以上年齡,均系農民,無額外收入。原告路某于2005年2月要求與被告章某離婚,被告章某則要求原告支付醫療費2860元,2001年4月至今的夫妻扶養費9000元,過錯損害賠償金10000元及經濟幫助40000元。合計給付61860元。否則不同意離婚。二、法院審判。賈汪區人民法院認為,多年來,被告長期患病均由其父母親籌集資金治療,近4年,原告經本院強制執行僅支付被告扶養費1500元,足以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原告有明顯地遺棄行為,故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準許,被告要求原告給予過錯損害賠償應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無經濟能力,路強由原告撫養比較適宜。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被告要求給付近4年的扶養費應予以支持。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婚后10年夫妻感情較好,原、被告都為家庭幸福付出一定的努力,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患病,與原、被告的家庭自然條件有一定的關聯,被告患病后應該得到原告及時有效的治療,因被告未得到原告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原、被告離婚后相互之間平衡狀態的打破,原、被告相比,被告處于明顯的弱勢,雖然被告患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被告患病不是被告的過錯,所以原告應為不能繼續保持婚姻給被告造成的明顯弱勢予以合情合理的補償。被告章某已經缺乏勞動能力,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開支實屬必要,被告父母親年老體弱,無經濟能力,僅能維持自己的生活,被告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支出將主要應由原告在離婚時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原告在離婚時如不能提供相對充足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則有責任在離婚后對被告給予相對穩定長時間的經濟幫助。被告會開車,亦擁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和經濟幫助的能力。但考慮原告尚需撫養路強和家庭現有條件的實際情況,對被告要求給付經濟幫助40000元的請求應適當裁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路某與被告章某離婚予以準許;二、路強由原告路某撫養教育;三、原告路某給付被告章某2001年以來的扶養費(含醫療費)11746.50元,過錯賠償8000元,一次性經濟幫助13520元,合計給付3326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給付11746.50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8000元,后每年付2704元,5年付清13520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路某負擔。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三、裁判思路及方法。第一,按照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則,依法裁判。本案判決堅持了婚姻法結婚自愿,離婚自由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及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五種情況的、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夫妻感情出現確已破裂情形的不因當事人存在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確立了我國現行婚姻法采取的是無過錯離婚主義的離婚制度(2)。上述規定是我們審判務實應該和必須堅持的技術規范。本案中,2001年以來,被告長期患病均由其父母親籌集資金救治,近4年,原告經本院強制執行僅支付被告扶養費1500元,足以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原告有明顯地遺棄行為,所以判決原、被告離婚是正確的,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但審判實踐中,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在法律認定上,往往因審判員認知能力、生活閱歷、判斷標準、利益平衡的角度及司法理念、司法導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常常出現同類案件因人而異的現象。值得關注和探討的是,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合理限制。特別是類似本案如判決離婚將引起被告利益嚴重失衡、生存存在危機的情況往往令審判人員左右為難,既要嚴格執法,又要兼顧社會效果,自我權衡、自我斗爭的結果,往往從夫妻權利和義務的角度判決不準離婚,更有甚者,第二次、第三次仍判決不準離婚(3)。如何嚴格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保證離婚自由(實質是保證基本人權),同時在判決離婚時,通盤考慮,通過教育和說理,使社會婚姻家庭觀不因此而走向消極的一面,使離婚案件當事人不因離婚而造成權利的嚴重失衡,更不應因離婚而造成生存的困難。本案中,筆者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和有益的探索。第二,被告需要補償和救濟,這是作者審理本案得出的價值利益判斷。具體方法上,本案參考了離婚自由中的利益衡平理論,加大了對被告的保護力度,經過多方面平衡,做到了離婚自由和社會正義的統一。離婚案件中的利益衡平機制包括在特定條件下對離婚自由進行適當限制,在離婚財產清算時對弱勢一方的傾斜規定、以及實行離婚扶養費、補償費、離因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等救濟方式。隨著離婚自由程度的提高,利益衡平機制也在不斷地發展演變,平衡離婚利益,最終實現正義的目的(4)。利益衡平機制在婚姻法中具體體現為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相互區別主要為,利益衡平機制理論在更多層面上如在離婚原因上、人力資本的形成和消耗上以及夫妻存續期間相互的期待利益上等方面給予弱者更多地保護。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子女,被告曾為家庭負出一定的貢獻,因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患病后,被告對原告的人身依附性更為強烈,但被告患病后,始終沒有得到有效地救助;原、被告離婚后,相互之間的平衡狀態被打破,因被告患病沒有得到有效地救助,失去了獨立生活的能力,離婚后已不可能維持一般生活水平,且被告是在夫妻存續期間患病,與原告的家庭自然條件有一定的關聯,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所付出的勞動力犧牲和所期待的利益應該在離婚時由原告進行補償;加之被告患病不易治愈是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這諸多方面的原因是本案判決離婚時都必須考慮的,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由原告路某給付被告章某2001年以來的扶養費(含醫療費)、過錯賠償、一次性經濟幫助,合計33266.5元。使離婚自由中的利益衡平理論各個方面都得到了體現,保證了離婚自由的同時力求達到個案正義和社會正義的統一,在更深層次上貫徹了婚姻法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