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三人追償權的轉移

導讀:
特別是當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法律責任時,法律禁止被保險人除獲得保險賠償外,還可以獲得民事賠償。適用我國《海商法》關于轉移向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規定,應當把握相應的法律條件:1、被保險人不得以此損害保險人的權利。那么論第三人追償權的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別是當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法律責任時,法律禁止被保險人除獲得保險賠償外,還可以獲得民事賠償。適用我國《海商法》關于轉移向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規定,應當把握相應的法律條件:1、被保險人不得以此損害保險人的權利。關于論第三人追償權的轉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于海上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其損失的賠償金額,但不能尋求額外的利益。特別是當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法律責任時,法律禁止被保險人除獲得保險賠償外,還可以獲得民事賠償。
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損失賠償,各國法律都建立了海上保險追索制度(即代位求償制度)。保險人在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并向第三人責任人追償,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我國《海商?!吠瑯哟_認了這一制度。該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條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適用我國《海商法》關于轉移向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規定,應當把握相應的法律條件:
1、被保險人不得以此損害保險人的權利。
2、必須存在第三人基于過錯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并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事實。
3、保險人在其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限度內行使賠償請求權。
代位求償不同于委付,它不是保險人取得額外利益的途徑,而是以補償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為原則。
4、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對此,我國《海商法》第252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需要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5、保險人應以其名義向第三方責任者行使賠償請求權
由于在向第三人追償時,保險人處于代位求償的地位──取代被保險人進行追償,所以保險人追償時應當使用自己的名義。
從而,保險人在追償中是獨立的權利人,不能依附于被保險人,也不宜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