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通知其他擔保人擔保追償權的轉移嗎

導讀:
需通知其他保證人,需要通知債務人。綜上所述,根據上述司法原則,可得如下結論:1、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債務,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那么需要通知其他擔保人擔保追償權的轉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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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保中,擔保追償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利,因此,如果要轉讓擔保追償權,是否需要通知其他保證人呢?這個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只有依法了解情況,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需通知其他保證人,需要通知債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
②、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
③、法律規定不可轉讓的
80條、債權人的債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的債權轉讓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司法原則,可得如下結論:
1、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債務,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債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保證人,但是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且該債權轉讓一旦轉讓則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保證人)同意的除外
3、如果客觀情形符合合同法79條的,則不可以轉讓。
81條【從權利的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89條、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保證債權的實現: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