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通知擔保人的情況下進行債務轉讓的后果是什么

導讀:
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轉讓給原債務關系中的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未通知擔保人債務轉移的后果是什么呢?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那么在未通知擔保人的情況下進行債務轉讓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轉讓給原債務關系中的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未通知擔保人債務轉移的后果是什么呢?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關于在未通知擔保人的情況下進行債務轉讓的后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轉讓給原債務關系中的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未通知擔保人債務轉移的后果是什么呢?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務人有權拒絕對受讓人履行債務,保證人當然也可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
催天下小編認為,擔保權屬于從權利范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并轉讓,擔保權一并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保證屬于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但是在兩種情形之下債權人的從權利并不當然的隨主債權的轉讓而發生轉移: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若明確約定主債權不得轉讓,或者在主債權讓與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債權讓與時即可免責。
1、債權轉讓是否必須通知擔保人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時對債權人違約金的支付、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轉于債務受讓人。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換言之,債務按人允許債務人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證人繼承承擔保證責任,就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2、債權該怎么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3、債權轉讓要履行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
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