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導讀: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那么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其理由是
(1)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表現為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在采取這些方式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消極意義的精神損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不適用賠禮道歉等救濟方式。
(2)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