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擔保函和提供擔保有什么區別

導讀: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的關系成立后,擔保是否設立、形式如何、擔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擔保等,都由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平等協商,自愿決定,訂立擔保合同。如果擔保人被欺騙、強迫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所謂或然性是指擔保合同成立后,擔保人最終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那么出具擔保函和提供擔保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的關系成立后,擔保是否設立、形式如何、擔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擔保等,都由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平等協商,自愿決定,訂立擔保合同。如果擔保人被欺騙、強迫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所謂或然性是指擔保合同成立后,擔保人最終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關于出具擔保函和提供擔保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具擔保函和提供擔保有什么區別
出具擔保函是提供擔保的方式,所以出具擔保函和提供擔保沒有本質的區別,兩可能只是存在擔保方式、擔保范圍等依據具體情況而存在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擔保的特征
(1)、擔保具有從屬性。所謂擔保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從屬于主債,即擔保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均依附于主債。如果沒有主債務,擔保不可能發生;如果主合同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擔保權也轉移給第三人,主債務變更的,一經擔保人同意,即對擔保人發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響擔保的效力。
(2)、擔保具有自愿性。所謂自愿性是指擔保在大多數情況下依據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數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而成立。債的關系成立后,擔保是否設立、形式如何、擔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擔保等,都由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平等協商,自愿決定,訂立擔保合同。如果擔保人被欺騙、強迫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責任的承擔具有或然性。所謂或然性是指擔保合同成立后,擔保人最終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只有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在擔保有效期內主動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主合同債務人已經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辯理由,或者債權人不主動行使擔保請求權或不是在擔保期間提出請求權的,擔保人就不負擔保責任。
(4)、擔保具有財產權性。所謂財產權性是指擔保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反映的是財產權關系。擔保的財產權性可分為物權性和債權性兩種。保證和定金是一種債權,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一種擔保物權,所以,財產性是債權擔保的共性。
(5)、擔保具有變價性。所謂變價性是指作為一種價值權的擔保權,是通過對擔保物的變價受償,而并不要求其實體用意來實現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