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與擔保人的區別是怎樣的

導讀:
擔保人是指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根據事先的約定,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居間人與擔保人的區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是指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根據事先的約定,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居間人與擔保人的區別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貸款合同中,我們可能熟悉擔保人的概念,而居間人的概念則相對陌生。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那么居間人與擔保人的區別到底是什么樣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居間人是基于居間合同而產生的中間媒介。居間人的特征是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3、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擔保人是指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根據事先的約定,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的一方當事人。
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滿足后,方可向擔保人主張,而負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根據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例如民間借貸合同中,擔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合同時,將有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而居間人確切來說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居間人提供的是勞務,只要居間成功,就可以獲得報酬,而居間成功后,借款人一方是否還款,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無需代替償還。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1、忠實義務。
2、介入義務。
3、隱名和保密義務。
4、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5、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