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

導讀:
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是什么主債務人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承擔第一位或主要責任的人。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體哪些條件債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可消滅。那么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是什么主債務人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承擔第一位或主要責任的人。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體哪些條件債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可消滅。關于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是什么
主債務人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承擔第一位或主要責任的人。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體哪些條件
債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是債權的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但是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其需滿足的條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有哪些限制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于這一本質特征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于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可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