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導讀:
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shù)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shù)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zhì)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由上文可知,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的區(qū)別在于: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shù)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fā)生選擇。那么簡單之債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shù)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shù)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zhì)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由上文可知,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的區(qū)別在于: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shù)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fā)生選擇。關于簡單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簡單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fā)生爭議。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shù)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shù)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根據(jù)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區(qū)分標準是:
(1)、簡單之債又稱不可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井沒有選擇余地的債。
(2)、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區(qū)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
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shù)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fā)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
給付的選擇,是指當事人就選擇之債的數(shù)種給付中選擇一種履行的意思表示。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zhì)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于債權人,或歸于債務人,或歸于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也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債務人一方享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自選擇的意思到達對方發(fā)生效力,而無須對方承諾。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選擇之債的數(shù)種給付只有一種可以履行而其他均發(fā)生履行不能時,則當事人并無選擇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標的履行。此時,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