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具備條件是什么

導讀:
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后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那么簡單之債具備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后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關于簡單之債具備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簡單之債具備條件是什么
第一,在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
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是指在債的成立之始就有兩種以上的履行可供選擇。可供選擇的數種履行,可以是標的種類上的不同,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可以是標的物的不同,或勞務的內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時間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點的不同。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
第二,須于債的履行標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后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如無須確定債的履行標的就可以履行,則該債不為選擇之債。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給付的選擇,是指當事人就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中選擇一種履行的意思表示。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
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于債權人,或歸于債務人,或歸于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也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債務人一方享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自選擇的意思到達對方發生效力,而無須對方承諾。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后一方時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只有一種可以履行而其他均發生履行不能時,則當事人并無選擇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標的履行。此時,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