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嗎

導讀:
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嗎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認為,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那么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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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嗎
第三人未依約代償債務仍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第三人代為清償權
代為清償,即第三人基于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向債權人為清償的行為。
代為清償的適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范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償的意思。在這一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
1、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
2、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