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用證件作擔保

導讀:
用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作為擔保是不合理的,擔保必須是以財產為擔保物。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那么是否可以用證件作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作為擔保是不合理的,擔保必須是以財產為擔保物。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關于是否可以用證件作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否可以用證件作擔保
不可以用證件做擔保。用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作為擔保是不合理的,擔保必須是以財產為擔保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