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

導讀:
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債務關系中很多時候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找一個擔保人進行債務擔保,擔保多出現在債權債務中,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方式。未約定擔保方式不用負擔保責任情形有:1.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保證責任3.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責任4.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那么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債務關系中很多時候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找一個擔保人進行債務擔保,擔保多出現在債權債務中,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方式。未約定擔保方式不用負擔保責任情形有:1.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保證責任3.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責任4.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關于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約定擔保方式哪些情況不用負擔保責任
債務關系中很多時候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找一個擔保人進行債務擔保,擔保多出現在債權債務中,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方式。擔保的方式也有很多,如定金,抵押等,其中還有擔保人進行保證。
未約定擔保方式不用負擔保責任情形有:
1.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保證責任
3.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責任
4.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于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保證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決定了于其存續中附從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亦就不成立,從而談不上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將書面形式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要件,并非完全排除口頭保證和其他形式的保證:①依《擔保法解釋》第22條,若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或者保證人在未設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蓋章的,保證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36條之精神,如果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即使雙方沒有以規定的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在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后方可。
(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