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導讀: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宣告無管轄權后,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并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宣告無管轄權后,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并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宣告無管轄權后,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并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
二、由被宣告無管轄權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即使在宣告無管轄權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轄權之法院應在最短期間內使該等措施成為有效或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