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確定責任歸屬

導讀:
而且在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時,并不一定能得到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以及確認遺囑無效或遺贈無效的信息。相反,如果以債務人善意無過失為要件,要求債務人查明真正的債權人,未免過于嚴苛。當然,讓與人的債權讓與通知可以說引起了債務人向表見受讓人的清償行為,但該通知制度是法律為保護債務人以及受讓人利益所設的特別規定,而非債權人的歸責事由問題。因此,在探討債務人對債權準占有人清償的效力時,無需考慮債權人的可歸責性問題。那么債權人如何確定責任歸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在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時,并不一定能得到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以及確認遺囑無效或遺贈無效的信息。相反,如果以債務人善意無過失為要件,要求債務人查明真正的債權人,未免過于嚴苛。當然,讓與人的債權讓與通知可以說引起了債務人向表見受讓人的清償行為,但該通知制度是法律為保護債務人以及受讓人利益所設的特別規定,而非債權人的歸責事由問題。因此,在探討債務人對債權準占有人清償的效力時,無需考慮債權人的可歸責性問題。關于債權人如何確定責任歸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的歸責事由
在表見繼承中,“由于家譜考察的困難或某些遺囑的隱秘性,使證實表見繼承人的資格十分不易。”而且在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時,并不一定能得到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以及確認遺囑無效或遺贈無效的信息。依據當時的條件,債務人不知另有真正的債權人或者不知誰是真正的債權人,只能認債權準占有人為真正的債權人。相反,如果以債務人善意無過失為要件,要求債務人查明真正的債權人,未免過于嚴苛。在表見讓與中,債權人既然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即意味著讓與人已非債權人,至于該讓與行為是否有效,債權人此前是否曾將該債權讓與他人,為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利害關系之認定問題,對此債務人并無審查并負擔其風險之義務。相反,如果要求債務人承擔調查讓與通知是否真實、讓與是否有效的義務,則不利于債權流通,也有悖于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原則。由此我們不難理解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為何僅以債務人善意為要件,甚至不以債務人善意為要件的立法宗旨。
二、債權人的歸責要素
在表見繼承中,例如“某人因與死者的親屬關系,在沒有與死者更近親屬關系的人的情況下,獲繼承遺產資格而占有了遺產;事后,一位被人們忽略了其存在的、且處于優先繼承序列的繼承人出現了。在取得占有和真正的繼承人被發現相隔的時期內,表見繼承人已經完成了某些針對遺產的法律行為。”于此情形,表見繼承人的形成與債權人的行為幾乎沒有關聯性,債權人對表見繼承人這一權利外觀的形成并未發揮積極作用。在表見讓與中,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讓與不存在或者無效因種種原因引起,表見受讓人的產生并不完全歸責于讓與人。當然,讓與人的債權讓與通知可以說引起了債務人向表見受讓人的清償行為,但該通知制度是法律為保護債務人以及受讓人利益所設的特別規定,而非債權人的歸責事由問題。因此,在探討債務人對債權準占有人清償的效力時,無需考慮債權人的可歸責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