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如何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

導讀:
債權人會議如何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債權人會議有權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由此可見,法院裁定確認債權的前提是“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而債權確認訴訟的前提是“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二者均與債權人會議決議沒有關系,所以,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的核查,不需要進行表決,而應對每個債權人的意見進行記載,制作會議記錄,以備法院裁定確認債權之用。可以說,依新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的核查只是為全體債權人提供了債權核查的場所和方式。那么債權人會議如何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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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如何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
債權人會議有權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進行核查。
新破產法第61條規定的債權人會議職權第一項就是“核查債權”。所謂核查,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對與審查。新破產法沒有規定核查工作的具體內容,有學者進行了解釋:“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證明某項債權是否成立、是否合法、發生的時間、數額的大小、有無財產擔保、是否是連帶債權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債權的申報人進行詢問,也可以提出異議。這個過程就是債權人會議履行債權調查的職能的過程。”
那么,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的核查結果是否應當作出決議呢?
新破產法第58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法院裁定確認債權的前提是“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而債權確認訴訟的前提是“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二者均與債權人會議決議沒有關系,所以,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的核查,不需要進行表決,而應對每個債權人的意見進行記載,制作會議記錄,以備法院裁定確認債權之用。可以說,依新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的核查只是為全體債權人提供了債權核查的場所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