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

導讀: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應具備哪些要件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債權人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應具備哪些要件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債權人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應具備哪些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后,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后一層意思。關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若債務人的行為可分,則以保全債權為限發生部分撤銷之效果,但不得對債務人的其他行為主張撤銷。如果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并獲得了勝訴的判決,在此情況下,則應當將所獲得的利益在這些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對未經訴訟的其他債權人對所獲利益無權要求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