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該怎樣行使撤銷權

導讀:
行使撤銷權所獲利益,仍歸全體債權人所共享。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觀點,雖然符合傳統理論,但筆者認為,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院也不會像申請破產那樣要求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法律既然規定了撤銷權,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和機會都是平等的。否則,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權以他人的債權提起撤銷訴訟。最后,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理論前提是撤銷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那么債權人該怎樣行使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撤銷權所獲利益,仍歸全體債權人所共享。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觀點,雖然符合傳統理論,但筆者認為,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院也不會像申請破產那樣要求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法律既然規定了撤銷權,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和機會都是平等的。否則,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權以他人的債權提起撤銷訴訟。最后,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理論前提是撤銷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關于債權人該怎樣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于立法規定的不明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就產生了這樣的疑惑:債權人是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來行使撤銷權
如何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債的保全制度的設計,不僅僅是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問題,還會涉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究竟是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對該問題的回答和解決,不能脫離司法實際,因為撤銷權制度是從理論到實踐的系統的設計,要從理論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的層面上,進行系統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學理論原則又能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的結論。
二、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
傳統理論認為,撤銷權的本意在于恢復債務人于一般財產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的是一般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的個別利益。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應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已轉移的財產,復歸債務人,增強其財產清償能力。行使撤銷權所獲利益,仍歸全體債權人所共享。
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觀點,雖然符合傳統理論,但筆者認為,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下面具體闡述自己的觀點:
首先,債是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具有社會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債務人,債權人為了能夠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而注意債務人的財產變化,但自己的債務人具體還有哪些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有多少,這就不屬于債權人應知的了;同時債務人也完全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告知自己的債權人及其債權數額。一般說來,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債權,不會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債權人身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院也不會像申請破產那樣要求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其他債權人欲實現自己的債權,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法律既然規定了撤銷權,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和機會都是平等的。如果債權人要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來行使撤銷權的話,其前提是不僅必須掌握自己債務人的債權人是誰、債權數額多少,同時,還必須明確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確認以及確認的數額等。這些情況都直接決定著撤銷權的訴訟結果。這一點在訴訟上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來說難以做到。
其次,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不符合的不告不理”原則。假如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知道自己的債務人有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其他債權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首先必須征得其他債權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債權人行使其撤銷權的委托授權。否則,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權以他人的債權提起撤銷訴訟。
最后,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理論前提是撤銷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持債權人應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觀點者認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如果債權人僅以自己的債權行使,那么其他債權人都來參與分配,必然導致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所得有限,無法達到其行使撤銷權訴訟的目的。所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的范圍應當擴大到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這種觀點是以撤銷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為理論前提的,這種不切實際的理論前提,是導致債權人應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