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判例模板

導讀:
代位權訴訟判書范本原告蔣某偉,男,42歲。委托代理人高某真,女。原告蔣某偉訴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F原告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錢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第三人至今未償還該借款。第三人至今未通過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張過該150000元債權。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負擔。那么代位權訴訟判例模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判書范本原告蔣某偉,男,42歲。委托代理人高某真,女。原告蔣某偉訴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現原告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錢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第三人至今未償還該借款。第三人至今未通過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張過該150000元債權。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負擔。關于代位權訴訟判例模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判書范本
原告蔣某偉,男,42歲。
委托代理人高某真,女。
被告夏某玉,女,43歲。
第三人徐某琴,女,37歲。
原告蔣某偉訴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偉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真、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2月23日,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當時第三人承諾一個月內還錢,到期后,第三人以種種理由推拖,不償還借款。原告后來得知,被告欠第三人的150000元已經到期,第三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主張其權利,致使原告的權利受到侵害(期間第三人將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條向原告出示)。現原告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說的不是事實,被告沒有借第三人的錢,被告確實給第三人打了一個欠條,但被告與第三人是合伙做生意。被告確實欠了第三人150000元,但是被告現在沒有錢償還。
第三人稱對原告所述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錢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第三人至今未償還該借款。之前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第三人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被告欠第三人現金150000元到2009年1月20日還清。庭審中,被告稱確實欠第三人150000元,被告與第三人是合伙做生意,但沒有證據證明,欠款到期后因生意賠了沒有錢償還第三人該150000元欠款。第三人至今未通過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張過該150000元債權。
本院認為: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未償還,第三人對被告享有150000元到期債權,第三人至今未通過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張過該150000元債權,現原告行使代位權要求被告償還150000元的請求,證據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535條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夏某玉償還原告蔣某偉人民幣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霞
審判員楊*
代理審判員張*華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梁*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