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

導讀:
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成為債權受償的一般擔保。作為擔保放權受償的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稱之為“責任財產”。特別是,責任財產的價值不當減少時,債權不能得到全額受償的危險就會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的正當利益。為防止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民法以債權人撤銷權對債權人予以救濟。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的存在價值,是有效地擴張了債的效力。那么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成為債權受償的一般擔保。作為擔保放權受償的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稱之為“責任財產”。特別是,責任財產的價值不當減少時,債權不能得到全額受償的危險就會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的正當利益。為防止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民法以債權人撤銷權對債權人予以救濟。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的存在價值,是有效地擴張了債的效力。關于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保全之意義及存在價值是什么
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成為債權受償的一般擔保。作為擔保放權受償的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稱之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價值的任何變動,對債權受償的機會均有影響。特別是,責任財產的價值不當減少時,債權不能得到全額受償的危險就會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的正當利益。為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確保債權人的正當利益,民法才規定有相應的債的保全制度。
債權所具有的這一屬性,使得債務人有機會處分財產而詐害債權人,以達到規避債權實現目的。即使債務人擁有充分的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但因為存在債務人讓與財產或者放棄權利的機會偶然性,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存在實現不能的危險。為防止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民法以債權人撤銷權對債權人予以救濟。 債權人撤銷權使得債權人得以通過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所為交易(不當處分財產)的效力,其結果是使與債務人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發生第三人返還其不當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債權的非支配性(相對性)的固有缺陷。 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的存在價值,是有效地擴張了債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