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項!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存在的意義。那么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存在的意義。關于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了保證財產免受損失,使得訴訟目的能夠順利實現,可以對特定財產申請財產保全,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嚴格掌握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在審判實踐中,要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條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尤其對申請人的財產擔保,要看提出保全請求的證據、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要看是否提供與請求數額相當的、可供執行的財產;要看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合法,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前,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不規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隨意性。有的是不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職權隨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請人未提供財產擔保或僅有財產擔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財產擔保數額明顯小于被保全的財產數額,仍按申請入申請的范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
2、違法性。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反法定程序或對案外人的財產違法保全;或者違法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3、重復性。對同一標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保全而再次進行保全,等等。
二、慎用財產保全措施,注重社會效果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增強社會效果。
1、要嚴格財產保全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者不屬于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擔保財產數額小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虛假,而要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2、要對超過請求范圍或者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應切實加以糾正。查封扣押的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設備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于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對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審判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重復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
3、適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時間內未起訴,應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擔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財產保全措施應隨之解除;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應當及時解除。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存在的意義。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超過6個月,申請人沒有繼續要求財產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4、依法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民事訴訟法第96條只規定了申請有錯誤一種,審判實踐中遇到損害被申請人權益的情況大體分為申請有錯誤、保管有錯誤和裁判有錯誤三種。因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入財產損失的情形有:申請人提出不必要的財產保全請求,人民法院又準許的;提供財產擔保錯誤或者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自動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撤銷原保全裁定的。由上述原因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當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沒有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時處理的;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使用被保全財產,造成毀損的,或者不盡責任使該項財產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或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因裁判有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了錯誤的保全裁定;人民法院錯誤地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或者查封了與本案無關的財物。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6條的規定,依法賠償被申請入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財產保全的范圍與訴訟財產保全的范圍相一致。仲裁財產保全的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仲裁財產保全的范圍太窄,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護;范圍太寬,又會使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