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

導讀: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那么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關于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等,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財產保全擔保存在哪些風險?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但是,由于保全申請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緊迫,而為了確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聽取其意見,民事訴訟的公平性原則也要求法官在庭審結束之前不能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預設立場,因此法院在審查原告保全申請的過程中,往往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而財產保全作為一種在法院未作出最終裁判的情況下對被告當事人財產的預先強制措施,就必然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了被告的財產,但最后原告卻部分甚至全部敗訴,這就意味著對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屬于錯誤保全,被告的財產處分權因此而受到了不應有的強制約束。
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為了平衡原被告的訴訟權利,防止原告濫用甚至惡意申請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當然,被告也只有在確實因保全行為受到直接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方有權要求原告對此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