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風險有哪些

導讀: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那么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關于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風險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而財產保全作為一種在法院未作出最終裁判的情況下對被告當事人財產的預先強制措施,就必然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了被告的財產,但最后原告卻部分甚至全部敗訴,這就意味著對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屬于錯誤保全,被告的財產處分權因此而受到了不應有的強制約束。為了平衡原被告的訴訟權利,防止原告濫用甚至惡意申請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當然,被告也只有在確實因保全行為受到直接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方有權要求原告對此進行賠償。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申請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申請采取的措施)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已向你院提起訴訟(或即將提起訴訟),……(寫明請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簽字或者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的文書。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財產的程序是:
1、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申請。
2、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保全如果是緊急情況的,也應在48小時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應當立即執行。
3、財產保全裁定不得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4、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