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

導讀:
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廣義的債權涵蓋了主債權、抵押權、保證債權,因權利性質各自的不同,法律對前述三項權利所謂的法律保護期間表述及規定各有不同。基于上述規定,自逾期未還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通過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可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為期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的抵押權利應參照《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考慮到抵押權對主債權的從屬性,及在現行規定下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故當前主流觀點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亦能夠隨訴訟時效發生中止、中斷。那么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廣義的債權涵蓋了主債權、抵押權、保證債權,因權利性質各自的不同,法律對前述三項權利所謂的法律保護期間表述及規定各有不同。基于上述規定,自逾期未還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通過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可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為期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的抵押權利應參照《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考慮到抵押權對主債權的從屬性,及在現行規定下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故當前主流觀點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亦能夠隨訴訟時效發生中止、中斷。關于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
廣義的債權涵蓋了主債權、抵押權、保證債權,因權利性質各自的不同,法律對前述三項權利所謂的法律保護期間表述及規定各有不同。
在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主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為訴訟時效,抵押權因其物權性質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的規定具體表述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保證債權則設有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相銜接的特殊制度。
一、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基于上述規定,自逾期未還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通過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可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為期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抵押權受法律保護的行使期間
(一)抵押權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
抵押權的行使在何種條件下應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對此《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物權法》第206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206條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所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均系以“主債權訴訟時效”為計算基準,區別僅在于前者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而后者的時長為訴訟時效后再加兩年。
《物權法》的頒布時間晚于《擔保法司法解釋》,且效力層級也要更高。因此,債權人的抵押權利應參照《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
(二)確保主債權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內
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如債權人希望抵押權利受到法律強制保護的,關鍵在于確保主債權一直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因在于抵押權系一項從權利,法律對于抵押權的保護強度不應高于主債權,若主債權經過訴訟時效不再受法律保護,則抵押權當然也不應單獨地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就促使抵押權始終處于法律的行使期間而言,筆者認為尚有如下的具體要求:
1.在未對主債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及時對主債權中斷訴訟時效
如債權人對主債權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的,因法律規定有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故債權人應通過發函等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以中斷訴訟時效,確保主債權始終處于訴訟時效保護期間內。
考慮到抵押權對主債權的從屬性,及在現行規定下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故當前主流觀點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亦能夠隨訴訟時效發生中止、中斷。為避免在之后的訴訟中,抵押人提出認為債權人僅主張主債權,怠于主張抵押權等抗辯,宜在通過發函等方式催收主債權時一并主張抵押權。
2.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應一并向法院提起抵押權主張
同時由于實踐中法院對《物權法》第206條存在不同的解讀,如果債權人僅對主債權提起訴訟的,不排除在法院對主債權作出判決后,認為訴訟時效即告結束,抵押權行使期間亦將終結。故為避免法律風險,應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一并向法院主張抵押權。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債權人若要確保抵押行使權利的,關鍵在于保證主債權始終處于訴訟時效保護期間內,此外無論債權人通過發函催收還是提起訴訟進行催收,在主張主債權的同時應一并主張抵押權。
三、保證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
保證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分為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一般由當事方自行約定,保證期間最長約定為二年,而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限,保證期間主債權人始終未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消滅。
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第2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基于該規定,債權人應在融資債權到期后兩年內向保證人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自主張之日起保證期間告終結,開始另計算訴訟時效,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中止、中斷規則。
綜上所述,債權人可一并向相對方主張所有的主債權、抵押權及保證債權,主債權、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斷并重新起算,而抵押權亦可始終處于行使期間內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