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是因為不滿足以下任一要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吳某提起的訴訟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組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本案清算組對原告吳某從事勞務的時間、應得報酬及已付報酬提出異議,經查其異議成立,故對原告吳某的代位權訴訟應予駁回。那么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是因為不滿足以下任一要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吳某提起的訴訟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組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本案清算組對原告吳某從事勞務的時間、應得報酬及已付報酬提出異議,經查其異議成立,故對原告吳某的代位權訴訟應予駁回。關于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異議成立代位權訴訟被駁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因為不滿足以下任一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原告吳某據此規定行使代位權,將王某某等六名次債務人告上法庭,2005年7月9日,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卻裁定駁回了原告吳某某的起訴,這是為什么呢
吳某向海人民法院起訴稱:2000年3月左右,**公司招收遠洋漁工,我前去報名并繳納報名費等相關費用后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同年10月3日我出境,2004年6月26日回國。按照合同約定,**公司應當支付我勞務報酬38515.40元,但至今尚有23206.40元沒有支付。被告王某某等六人尚欠**公司數額較大的債務,而**公司卻怠于行使債權,直接給我造成損害。要求王某某等六名被告給付我勞務報酬23206.40元。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吳某提起的訴訟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組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清算組述稱
原告未向**公司交納相關費用,其末履行合同義務,另**公司的上家公司未將原告應得報酬匯到**公司。原告應于2000年11月13日開始計發工資,其從事勞務期間被船主扣發了5.83個月的工資,現其多算了40天的工資。另其所稱已領工資與實際不符。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1月10日,吳某(乙方)與**公司(甲方)簽訂“招聘遠洋漁船漁民勞務合同”一份。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申辦有關手續;合同簽訂依據為遠洋漁船漁工項目的涉外勞務合作合同及其附件,出國遠洋漁船船員遵守事項,船員報到誓約書;合同期限為36個月,從離開中國大陸之日起至回國之日止,工資按合同期內工資計:甲方受托聘請乙方為遠洋漁船漁民,具體派出時間以甲方正式通知為準;乙方基本工資按每月105美元標準作為安家費,外方到款,按航次發給乙方國內直系親屬或乙方指定的代管人,另50美元由船主在國外發給乙方;生活福利待遇根據遠洋漁船漁工涉外合同簽訂的有關條款由船主提供給乙方免費的按同船其他國籍漁民同等的食宿待遇,由船主負責免費提供給乙方勞動作業保護用消耗品,船上其它福利按船員報到誓約書條款與同船其他國籍漁民福利待遇同等。乙方必須以3000元人民幣和離境后前6個月國內安家費(共計630美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和護照押金,待乙方全面實際履行合同后,即如數返還乙方。合同簽訂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吳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吳某結束境外勞務。吳某從事遠洋漁業勞務期間,被船主扣除發了5.83個月安家費,另其匯入**公司的報酬已被領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對**公司負有50萬元的債務,現尚未完全清償。**公司因經營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其對王某某等人所負債務未清償部分已作壞帳進行了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本案清算組對原告吳某從事勞務的時間、應得報酬及已付報酬提出異議,經查其異議成立,故對原告吳某的代位權訴訟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