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導讀: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保險當中,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保險當中,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即:一是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是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的;三是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為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
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保險當中,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三、保險人代位權的意義
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的法理,是在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或曰損失補償原則之下,達成以下三個目的,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第一,維持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使第三人不會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責任;第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使保險人不因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免除或減少其保險賠償義務;第三,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使被保險人不得因同時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而獲得雙重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