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履行時起算

導讀:
第三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一成立,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所以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從債權成立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應從債權可以行使時起算,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根據債的性質或誠實信用原則不宜立即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債權人應于必要期間經過后請求。那么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履行時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一成立,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所以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從債權成立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應從債權可以行使時起算,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根據債的性質或誠實信用原則不宜立即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債權人應于必要期間經過后請求。關于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履行時起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債務人并非拒絕履行債務。當然,債權人的債權也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并未起算。
案情
1997年2月4日,被告張*明向原告金*海出具欠條一份,言明欠金*海現金13920元。2006年6月5日,原告金*海起訴要求被告張*明歸還借款13920元。庭審中被告張*明辯稱:該款是在1997年之前其妻向原告陸續所借。1997年2月4日,由被告出具給原告一張總的欠條。原告從來沒有向其催討過,本案訴訟時效已過。
裁判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關系成立,被告張*明欠原告金*海借款未還,應承擔歸還所欠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明辯稱本案訴訟時效已過,法院認為,訴訟時效應從原告金*海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欠條所載明的借款無明確還款時間,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現被告張*明承認原告金*海未向其進行催討,也即原告金*海的權利并未受到侵害,故本案訴訟時效未過。原告金*海要求被告張*明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未定還款日期的債務從何時起算履行期限,從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權利被侵害標準,對于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可以起算。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即權利何時被侵害,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主要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債務人談不上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未受到侵害,不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給予適當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時,訴訟時效才可以起算。第二種觀點關于未定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和第一種觀點相同,但同時認為該請求權因20年長期時效期間屆滿而不受法律保護。第三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一成立,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所以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從債權成立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應從債權可以行使時起算,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根據債的性質或誠實信用原則不宜立即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債權人應于必要期間經過后請求。目前學界逐漸傾向第二種觀點,以此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
綜上所述,蕭山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張*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金*海借款1392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張*明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