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侵權法與責任保險的互動關系及對中國的啟示

導讀:
本文分別介紹了德國侵權法的法律體系和德國責任保險的概況,以及德國侵權法與德國責任保險之間的相互影響。中國和德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現行和未來的侵權法又直接或間接地受德國的影響較深,因此,德國在侵權法和責任保險之間的互動關系所涉及經驗和教訓值得中國借鑒。侵權法專家致力于研究損失歸責于他人的原因和標準。責任保險是承保侵權法律風險的保險種類,責任保險的專家關注的是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風險產品,需要賠付的損失范圍。也就是說,構成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違法行為與法益侵害具有因果關系,同時法益侵害又與產生的損害有因果關系。那么德國侵權法與責任保險的互動關系及對中國的啟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分別介紹了德國侵權法的法律體系和德國責任保險的概況,以及德國侵權法與德國責任保險之間的相互影響。中國和德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現行和未來的侵權法又直接或間接地受德國的影響較深,因此,德國在侵權法和責任保險之間的互動關系所涉及經驗和教訓值得中國借鑒。侵權法專家致力于研究損失歸責于他人的原因和標準。責任保險是承保侵權法律風險的保險種類,責任保險的專家關注的是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風險產品,需要賠付的損失范圍。也就是說,構成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違法行為與法益侵害具有因果關系,同時法益侵害又與產生的損害有因果關系。關于德國侵權法與責任保險的互動關系及對中國的啟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侵權法和責任保險是兩個各自獨立卻又緊密聯系、相互影響的體系。本文分別介紹了德國侵權法的法律體系和德國責任保險的概況,以及德國侵權法與德國責任保險之間的相互影響。中國和德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現行和未來的侵權法又直接或間接地受德國的影響較深,因此,德國在侵權法和責任保險之間的互動關系所涉及經驗和教訓值得中國借鑒。【關鍵詞】侵權法;責任保險;侵權責任【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
侵權法和責任保險是兩個不同的學科領域。侵權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心命題是歸責,即在滿足何種條件的情況下,發生的損失要由他人來承擔。侵權法專家致力于研究損失歸責于他人的原因和標準。責任保險是承保侵權法律風險的保險種類,責任保險的專家關注的是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風險產品,需要賠付的損失范圍。兩者的關注點并不一致。通常而言,只有在確定了損失應由何人承擔之后,才會討論損失是否可從責任保險中支付。從發生次序上來看,侵權法首先完成其任務,然后,再輪到責任保險發揮作用。因此從表面上看,兩者雖然相互配合,但是界限分明,并不存在交叉的領域。可是,事實上,兩者之間的關系卻極為復雜。可以說,對此關系,相同國家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不同國家的情況也有著不同的表現。而且這種互動的關系對于兩個領域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鑒于問題的重要性與復雜性,筆者將以大陸法國家的代表——德國的情況為例試作淺論,以達拋磚引玉之效。
一、德國侵權法與責任保險的概況
(一)德國侵權法的概況
1.德國侵權法的法律淵源
德國侵權法的法律淵源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民法典里對于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對于不法行為的三個概括條款,分別是第823條第1款、第2款規定以及第826條規定,除此之外,還有另設的特殊不法行為的條款,如共同侵權行為(第830條)、雇傭人責任(第831條)、監護人責任(第832條)等;二是對于危險責任的特別立法,其中包括規范礦業、汽車、航空、水污染、核子損害、藥物及商品責任等事故的各種法律,這些法律與民法上的不法行為并立,構成了雙軌二元責任體系。
德國屬于典型的大陸法國家,而大陸法通常是以制定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把判例看作是對法律的注釋。與英美法國家的法官不同,大陸法國家的法官是不能立法的,法官的判決只是解釋法律,并不能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但是在德國,事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官法,也就是判例法。例如:德國法院在很多人格權的案例中都適用的是判例法。因此,德國的法官判例也可以認為是德國侵權法法律淵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成文法的雙軌二元責任體系的有益補充。
2.德國侵權法的基本法律規則
(1)過失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826條分別將侵權行為概括為對權利的侵犯、違反保護性規定和違反善良風俗的一般條款”[1],“這樣《德國民法典》就將‘各種訴因類型化’”。[2]
《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有義務向他人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通過符合事實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過錯,我們就可以描述傳統侵權行為法律規范的基本內容,這三個前提條件是責任的基礎,由這個責任的基礎存在才導引出賠償損失義務這個法律后果。”[3]因為事實的構成要件可拆分為行為,因果關系和法益侵害,德國侵權行為實際上由四要件構成,違法行為、過錯、因果關系以及損害結果。也就是說,構成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違法行為與法益侵害具有因果關系,同時法益侵害又與產生的損害有因果關系。此處“法益侵害”的對象就是條款中所列舉的可能受到侵害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這一款可以說是侵權法里最重要的規范,并且通過判例法得到了相當大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