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

導讀:
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意思是過了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銀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服飾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那么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意思是過了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銀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服飾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關于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限過期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過了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1日,某銀行與某服飾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為一年,貸款利率為6.56%。為保證借款能順利收回,銀行要求服飾公司提供保證人。于是,服裝公司找到某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銀行與某擔保簽訂了保證合同,擔保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
合同簽訂后,銀行發放了貸款。借款合同到期后,服飾公司仍欠銀行本金80萬元,利息還至2012年5月31日,其余利息未付。經銀行多次催收,服飾公司仍未歸還借款本息。銀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服飾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服飾公司稱:目前公司資金緊張,無力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能延期還款。擔保公司稱:雖然本公司與銀行之間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是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現已超過保證期限,因此本公司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中,擔保公司的擔保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也就是從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銀行并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而擔保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只能要求服飾公司還款。
相關知識-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由此可見,乙、丙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兩位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
保證期間的界定與保證期間的定性,一直是學界中非常有爭議的問題,而如何界定其定義與保證期間的定性密切相關。故準確界定保證期間的含義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保證期間的定性和正確適用。然究竟何謂保證期間?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