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

導讀:
保證責任期限及法律適用問題。擔保單位為某市汽車運輸公司,并約定借款到期,借款單 位如不能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合同簽訂后,辦事處分兩筆向稅務一分局共計 發放了100萬元貸款。評析: 1、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國家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借款主體,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規章并未明確規定 ,沒有禁止性規定。那么借款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責任期限及法律適用問題。擔保單位為某市汽車運輸公司,并約定借款到期,借款單 位如不能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合同簽訂后,辦事處分兩筆向稅務一分局共計 發放了100萬元貸款。評析: 1、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國家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借款主體,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規章并未明確規定 ,沒有禁止性規定。關于借款擔保合同的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要旨:
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借款主體,其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當事人發生分立,其債務由誰承擔?
保證責任期限及法律適用問題。
基本案情:1994年5月,原某市稅務一分局向某市建行辦事處借貸100萬
元,期限一年,用途建房。擔保單位為某市汽車運輸公司,并約定借款到期,借款單
位如不能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合同簽訂后,辦事處分兩筆向稅務一分局共計
發放了100萬元貸款。市國稅一分局于1994年11月歸還本金20萬元,后因
稅務體制改革分設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收,地稅局于1998
年4月歸還本金80萬元。至此,該筆貸款本金全部收回,但國稅局、地稅局對所欠
貸款利息認為原稅務一分局不能作為借款主體,合同無效,拒不償還。為此,該辦事
處訴至法院,要求國稅局、地稅局共同歸還所欠貸款利息659614.46元,保
證人汽運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原告某辦事處利息損失659514.46元,由被告
國稅局、地稅局各半償還。兩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國稅局、地稅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由國稅局承擔責任部分,變更為地稅局賠償
某辦事處659514.46元利息損失。
評析:
1、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國家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借款主體,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規章并未明確規定
,沒有禁止性規定。國稅局、地稅局均引用《借款合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認為行
政機關不能作為借款主體,這一規定中所提到的借款人是列舉式的,并不是窮盡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