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提存的概述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我國《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要件。而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那么提存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提存的概述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我國《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要件。而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關于提存的原因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概述
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我國《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要件。
而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債務的履行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并未消滅。
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仍應隨時準備履行。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債務人)、提存部門和債權人,因而發生提存人與提存部門、提存部門與債權人、提存人與債權人的三方法律關系。就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為私法上的法律關系,且提存的目的也在于消滅既存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因而提存具有私法關系的因素。
但提存部門為國家所設機關,接受提存標的物并為保管以及將提存物發還債權人,系公法上的義務,而且債權人與提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以提存部門的行為為中介,始生消滅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的因素。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提存中因當事人之間的不同關系而分別存在,提存人與債權人的關系為私法關系,他們與提存部門的關系為公法關系。
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