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與書面證據效力誰更大

導讀:
電子證據與書面證據效力誰更大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電子證據必須借助計算機技術和存儲技術等,離開了高科技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無法保存和傳輸。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技術含量相當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認識。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形式多樣性。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使得電子證據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特點,它不僅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顯示,也可以通過打印機,或在電腦上顯示,當然也可以掃描、打印或者沖洗出來。那么電子證據與書面證據效力誰更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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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與書面證據效力誰更大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證據的特點是什么
1、客觀公正性。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其借助的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的運算、發送、接收、存儲和演示可以稱得上“鐵面無私”,所以與傳統的證據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觀公正性。
2、高科技性。電子證據的科技含量高,蘊藏的信息極為豐富,一張光盤存儲的圖像可以連續播放幾個小時。電子證據必須借助計算機技術和存儲技術等,離開了高科技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無法保存和傳輸。從電子證據依賴的設備,存儲信息的介質,傳輸手段,收集和審查鑒定判斷上來看,電子證據從產生到運用,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高、精、尖科學技術的支持。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技術含量相當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