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能否撤銷

導讀: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4、必須有轉讓通知。那么債權轉讓后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4、必須有轉讓通知。關于債權轉讓后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轉讓后能否撤銷
債權轉讓后,如果出現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撤銷債權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債權轉讓條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之債。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4、必須有轉讓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