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

導讀:
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如果有關部門未予辦理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合同中又規定合同權利轉讓不必再經有關機關批準。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那么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如果有關部門未予辦理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合同中又規定合同權利轉讓不必再經有關機關批準。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關于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有什么形式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外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不僅是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確定,而且其成立和實施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有些合同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有效,需要國家審查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這類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有關機關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改變合同內容當然也不能僅有當事人的合意,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如果有關部門未予辦理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已批準或者登記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不需要去原批準機關辦理相應的批準和登記等手續,當事人就不必再去辦理。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時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并不意味著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時必然也要辦理相應的手續。比如,我國一些進出口公司和外國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合同中又規定合同權利轉讓不必再經有關機關批準。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就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必到有關部門再去辦理批準手續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