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個人借款獨資企業可以共同作為被告嗎

導讀: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個人獨資企業所表現出來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普通自然人有區別,但它實際上只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是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人本身。投資人作為共同被告,可以明確個人獨資企業涉訴時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又可以避免企業財產執行后不足清償時另行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那么投資者個人借款獨資企業可以共同作為被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個人獨資企業所表現出來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普通自然人有區別,但它實際上只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是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人本身。投資人作為共同被告,可以明確個人獨資企業涉訴時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又可以避免企業財產執行后不足清償時另行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關于投資者個人借款獨資企業可以共同作為被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投資者個人借款獨資企業可以共同作為被告嗎
投資者個人借款獨資企業可以共同作為被告。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個人獨資企業所表現出來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普通自然人有區別,但它實際上只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是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人本身。
個人獨資企業雖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仍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訴訟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中第三類主體,故個人獨資企業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并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這種獨立的經營實體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顯的非法人團體屬性,主要體現在人格、財產、利益、責任等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只有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這時,企業和投資人承擔的是共同清償債務的責任。
投資人作為共同被告,可以明確個人獨資企業涉訴時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又可以避免企業財產執行后不足清償時另行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




